申请人:广东法拉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336146号“POLAR WHOLE WORLD SELL SUPER RADIAT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合法延伸,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272891号、第41475921号、第10999158号、第69594449号、第12096202号、第26551805号、第15576626号、第64966024号、第5691926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不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内燃机燃料转换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流体分配机;动物剪毛机”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九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内燃机燃料转换装置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油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