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森森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国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106528号“森森电缆 SENSENCAB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40389号“森森及图”商标、第37081403号“森森”商标、第55318044号“小森森”商标、第36504670号“森森优品”商标、国际注册第857029号图形商标、第21868794号“Shien Mechanical及图”商标、第9365741号图形商标、第17673608号“顾氏兄弟 GS BROTHERS及图”商标、第11368945号图形商标、第1006086号“SCHLEGEL及图”商标、第1133380号“七环及图”商标、第18720524号“SYEE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量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核定使用的量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六、八、十、十一、十二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五、七、九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