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重庆宇通系统软件有限公司
异议人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宇通系统软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8期《商标公告》第42750379号“宇通仪表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宇通仪表及图”指定使用于第9类“集成电路;芯片(集成电路);烟气分析仪”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22465号“宇通 YUTONG”、第21999389号“乐享宇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办公室用打卡机;衡器;量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750379号“宇通仪表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