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捷熙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高营
申请人因第15861532号“圣凯达 SKD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8485号决定,于2023年12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20年8月15日至2023年8月14日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了解的情况,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并未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淘宝店铺截图;淘宝上架截图;产品销售订单截图;部分产品仓库实拍及发货视频。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的证据材料交换给申请人,申请人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为被申请人所有,于2014年12月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1类“灯;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商品上,经审查获准注册。专用期至2026年3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在2020年8月15日至2023年8月14日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淘宝店铺截图、淘宝商品展示截图、产品销售订单截图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2020年8月15日至2023年8月14日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灯”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商品与“灯”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