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IZUNO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51532号“Mizuno Pro Class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984号“MIZUNO”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和地址经我局核准已变更,变更后的名义和地址与申请人一致,上述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