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李先生 43927808

阅读:34726 2021-11-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北京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先生(山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先生(山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2期《商标公告》第43927808号“李先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

  异议人:北京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先生(山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先生(山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2期《商标公告》第43927808号“李先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李先生”指定使用于第35类“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等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374994号“李先生及图”商标、第27992009号、第11511743号、第26724999号、第11511744号“李先生”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第39类“搬运;货物递送;运输”、第40类“打磨;碾磨加工”、第41类“教育;培训”等服务。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有其各自不同的服务对象及服务方式,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并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927808号“李先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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