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睿银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087693号“惠来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其具有独创性。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我局在《商标驳回通知书》中的驳回理由为该标志所包含的“惠来”,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驳回上述商标的注册申请。我局将据此审理本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中的“惠来”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固定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6类保险咨询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