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健康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889179号“药事相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固有的词语,无直接的字面含义,是申请人臆造出来的,有着特定的创意内涵和显著性。申请商标“药事相商”并不等同“要事相商”,首字的加入使得商标本身有了特定的独创性,有别于日常用语,与复审服务不存在直接的关联性,具备作为商标应当享有的显著性特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部分介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上,具有一定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