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州轩源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央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202610号“总裁直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59443号“总裁衣柜 ZONGCAIYIG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604768号“总裁领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3492848号“总裁智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269606“总裁环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9674319号“银总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154739号“总裁参考 PRESIDENT REFERE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425772号“总裁智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0159727号“总裁读书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8875220号“356总裁俱乐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经复审阐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因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的中文部分、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七、八的显著文字均为“总裁”,在呼叫及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为他人推销、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分别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广告、商业专业咨询、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总裁直聘”文字构成,若申请人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职业介绍等服务上直接指出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