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434585号“猫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猫客 67434585

阅读:36535 2024-09-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阿里巴巴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34585号“猫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407565号“猫客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

  申请人:阿里巴巴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34585号“猫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407565号“猫客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152035号“猫客联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104588号“猫客传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925626号“猫客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考虑到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尚不确定,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人均注销,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人信息及商标注册信息、其他含有“猫客”汉字的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903期《商标公告》)。

  2、引证商标二注册人于2020年1月6日被注销,引证商标三注册人于2020年11月18日被注销。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第1项可知,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由复审查明第2项可知,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人已分别被注销,已不具备行使商标权利之主体资格,亦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二、三均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故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二、三而言,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会与本案的申请商标造成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汉字“猫客”被完整包含在引证商标四汉字“猫客优品”中,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误以为二者存在关联,两商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职业介绍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职业介绍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职业介绍服务以外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广告等其余非类似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职业介绍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9日

本文《关于第67434585号“猫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猫客 6743458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900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