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凤龙
委托代理人:泉州注了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7148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49351号、第744600号、第45868265号、第6057676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2511、2512群组,与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权利冲突。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人虽声明放弃2511、2512群组,但未明确具体放弃复审的商品项目,故该放弃声明我局不予认可。
申请商标为纯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识别图形在指代事物、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普通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