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寿仙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3日对第63024793号“百岁妙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第16897419号“百岁山”商标、第17928332号“百岁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经申请人的持续宣传和使用,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的使用和注册会对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益造成损害。三、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近似,被申请人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意图。争议商标的注册是攀附申请人商誉的恶意注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将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商标知名度受保护记录、中饮协函[2016]10号推荐函;2、申请人广告审计报告;3、报刊杂志、广告证明、协议及相关发票;4、销售合同及发票;5、财务审计报告;6、纳税统计数据、出口统计数据;7、所获荣誉;8、产品及生产车间、水厂照片;9、产品检验检疫文件和质量认证文件;10、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11、维权证据;12、被申请人商标检索结果、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相关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3年7月2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果汁;制饮料用糖浆;矿泉水(饮料);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带果肉果汁饮料;能量饮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可乐;纯净水(饮料)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啤酒、水(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应遵循按需认定原则。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理由不再评述。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的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四、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