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烟台谊顺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795247号“谊顺源 YI SHUN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12673号“子乐·路斯恩 lucien'zile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构图特点、表现手法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两商标并存尚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