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九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韧启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747530号“九凤农业 JOPH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3966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注销,不能作为在先商标障碍。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宜昌市金九凤商贸有限公司,即引证商标的专用权人的登记状态为注销,注销日期为2019年12月10日。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已经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已经有其他权利人继受。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商标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产生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