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光远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079566号“月婆鸡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是对系列商标的继承与发展,有着较强的含义指向性以及外观独特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使用在“果汁吧;食品装饰;提供网络订餐服务的餐馆;咖啡馆;餐厅;餐馆;供应乌冬面和荞麦面的餐馆;食物点评服务(提供有关食物和饮料的信息);外卖餐厅服务”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