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兆全
委托代理人: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170807号“坊马天HUI FANG MA T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74668029号“淮碗千里香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被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74956529号“陈岛主 大碗面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