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奇达沃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权知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5171814号“倍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茶饮料、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仅保留申请商标在调味品等商品上进行复审,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41889号、第12002333号、第12002876号、第14746840号、第487218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四、六、七、八)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16055号、第12002287号、第120028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五)现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调味品等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三、五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当然有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调味品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六、七、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六、七、八在非类似商品上并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我局对申请商标在茶饮料、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在调味品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