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威瑞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50874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78082号、国际注册第1233817号、国际注册第1585858号、第36607896号、第1344662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裁定作为主要证据材料。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图形,引证商标二、四、五图形部分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