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禾润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禾润世家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艾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25日对第40000039号“禾润世家 HOMEARIST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经发展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2656693号“禾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构成近似,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其行为损害了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根据自身经营需要申请注册的商标,被申请人从商标使用时间、申请时间、企业成立时间等方面都远早于申请人成立时间2016年,被申请人的“禾润世家”商标经过多年持续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被申请人并未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未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3、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注册证;被申请人所获荣誉;被申请人商标使用资料;相关宣传报道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前述申请理由与请求,并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工业用油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油脂”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张争议商标与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构成近似。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