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凰巢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桦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613542号“私幂深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而且申请人的多年资历使得申请人与申请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不错的信誉。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的独创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申请商标“私幂深排”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让消费者对其功能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私幂深排”,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