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瑞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达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4284380号“朗峰LANG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793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在“蜂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现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仅在“蜂蜜”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799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在“蜂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现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二仅在“蜂蜜”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植物花为原料的茶叶代用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蜂蜜”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