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008224号“宇航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宇航员 75008224

阅读:44063 2024-10-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宁波市两只蚁蚂三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余姚市百川商标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008224号“宇航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传达一种积极、正面、向上的商标理念,寓意美好,其本身仅有良性暗示的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

  申请人:宁波市两只蚁蚂三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余姚市百川商标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008224号“宇航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传达一种积极、正面、向上的商标理念,寓意美好,其本身仅有良性暗示的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具有显著性。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持续使用宣传,与申请人形成一定的对应关系,进一步增强了其显著性,能够识别商品的具体来源。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线上店铺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宇航员”该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且该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消费对象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09日

本文《关于第75008224号“宇航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宇航员 7500822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867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