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帕莎吉欧奥丽嘉朵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719866号“NARAMILA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也不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裁定、在先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NARA”、“MILANO”,可译为“奈良”、“米兰”,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且其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