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经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820866号“ADO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所引证的第404274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的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第27856979A号、第9802834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