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宝鸡市础石金属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江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1326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455248号、第10426325号、第62638093号、第53167098号、第727371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权利人已注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已共存。另外,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产品安全监测服务;地质勘测;为他人称量货物;质量控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还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权利人已注销,但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