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881077号“昆电工 电工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昆电工 电工昆 44881077

阅读:113774 2024-10-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昆明电缆集团昆电工电缆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昆明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工立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泽虹 委托代理人:射阳星曼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9日对第44881077号“昆电工 电工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第133508号…

  申请人:昆明电缆集团昆电工电缆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昆明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工立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泽虹

  委托代理人:射阳星曼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9日对第44881077号“昆电工 电工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第133508号“电工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致,构成对其的复制,易对该商标造成损害。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原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网申件):

  1、原申请人发展历程、经营状况;

  2、原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明、驰名商标批复等证据;

  3、原申请人及其商标的使用、宣传及所获荣誉。

  被申请人主要的答辩理由:争议商标已经过商标局审查予以核准注册,与引证商标分属不同类别,亦未构成近似商标。原申请人无法证明其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被申请人不存在抢注他人商标的恶意。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商标,经被申请人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未损害申请人利益。原申请人所提理由及法条均不能成立,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昆电工胶布销售发票、胶带广告宣传页及产品照片电子网申件。

  原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7类绝缘胶带等商品上。

  2、昆明电缆厂申请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缆、电线商品上,后经多次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33年2月28日。引证商标先后转让给原申请人、申请人。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声明书,声明承受评审地位,参加后续评审程序并承担相应的评审后果。

  3、商标局于2009年4月24日认定申请人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缆、电线上的引证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引证商标亦获云南老字号、云南省著名商标等荣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对该条款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我局对原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纠正,本案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根据原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在电线、电缆等相关商品上已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原申请人亦持续宣传、使用引证商标。争议商标“昆电工”与引证商标“电工昆”的文字构成相同,尤其是争议商标左侧“电工昆”及图形组合部分与引证商标几乎完全相同,难谓巧合,争议商标已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绝缘胶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线、电缆商品关联密切,绝缘胶带等商品是电线、电缆商品的常用原材料,二者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密切关联。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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