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淘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吴志高
申请人于2024年02月06日对第46816971号“木木我MUMUW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196449号“木木屋MU MU W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274772号“木木屋MU MU W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972227号“木木屋MU MU W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短时间内申请注册了57件商标,明显超出其使用需求,属于囤积商标行为。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相关裁定;2、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3、木木屋天猫店铺。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针织服装;内衣;T恤衫;帽;婴儿全套衣;童装;袜;皮带(服饰用)”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一至三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本案无需再就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做出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