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请商标转让人):雅鲁藏布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受让人:昆山市花桥镇雅鲁藏步江贸易商行
委托代理人:上海乘波号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06002号“雅鲁藏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753585号“雅鲁藏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764651号“雅鲁藏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经我局准予撤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类洗衣剂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