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固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568230号“固投 GUT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25089号“G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固投”二字并未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及著作权授权使用合同、公司网站及业务合同、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构图特点、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服务;建筑设备出租;土方施工;建筑物加固;建筑翻新和修复”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拆除建筑物”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清洗;光伏装置的安装和维护”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固投”,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