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443659号“朗玉”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朗玉 11443659

阅读:96642 2024-10-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知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朗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联兴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庞启屏 申请人因第11443659号“朗玉”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03675号决定,于2024年02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

  申请人:江苏知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朗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联兴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庞启屏

  

  申请人因第11443659号“朗玉”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03675号决定,于2024年02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20年07月10日至2023年07月0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的核心商标,已被长期广泛进行商业性使用,并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朗玉”牌复方氯己定含漱液产品、标签及说明书;3、采购合同及发票;4、“朗玉”牌复方氯己定含漱液新版封样卡;5、销售合同、发票及发货图;6、淘宝、京东、拼多多线上销售及评价;7、申请人捐赠的函件、奖状及现场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汇鸿智能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2月7日在第5类“人用药;化学药物制剂;抗菌剂;抗生素;中药成药;营养补充剂;净化剂;兽医用药;医用敷料;牙填料”商品上取得注册。2014年8月13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朗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34年2月6日。2024年4月20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江苏知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现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人用药;化学药物制剂;抗菌剂;抗生素”等商品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淘宝销售评价证据形成时间在本案指定期间,部分销售评价中显示了本案复审商标标识,商品为“复方氯己定含漱液”相关商品,同时结合证据2“朗玉”牌复方氯己定含漱液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已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方氯己定含漱液”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方氯己定含漱液”是一种外用药物,属于人用药,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学药物制剂;抗菌剂;抗生素;中药成药;营养补充剂”复审商品与“人用药”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非在复审商标核定的“医用敷料;牙填料”等其余商品上的使用证据,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医用敷料;牙填料”等其余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人用药;化学药物制剂;抗菌剂;抗生素;中药成药;营养补充剂”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1日

本文《关于第11443659号“朗玉”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朗玉 1144365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85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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