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翔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120093号“网之源 WZ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构思设计的商业标识,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来源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062194号“网之源”商标、第19577517号“武昭仪 WZY”商标、第39009744号“WZY WEDDING”商标、第35068632号“WZYY”商标、第38292967号“WZYS”商标、第22185835号“王者指艺 WZZY”商标、第1612155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构成要素、汉字构成、呼叫方式、图形部分、结构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属于艺术设计字体,经过专业的字体设计师艺术加工的变形字体。字体特点符合文字含义、具有美观有趣、易认易识,申请商标经过前期的使用已具有稳定的市场,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大量的宣传使用、业内认证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存在差异,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七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同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所含“源”文字字形与国家通用规范汉字字形不符,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汉字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备了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