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天誉置业(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永正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天华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天誉置业(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永正药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9期《商标公告》第47594387号“天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誉”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酒店住宿服务;酒馆;旅馆;外卖餐馆;咖啡馆;餐厅;饭店;酒吧服务;茶馆;咖啡馆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47771号“天誉”商标、第13224473号“天誉SKYFAM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住房代理”、第39类“运送乘客;运送旅客;汽车出租”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异议理由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594387号“天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