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安徽常事荣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基正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大状商标事务所(广州)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常事荣药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基正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5期《商标公告》第41104884号“基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基正”,指定使用于第30类“天然增甜剂;糖;口香糖;糖果;果冻(糖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调味品;面条;粥”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157871号“正基”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冰糖燕窝;茶;虫草鸡精;咖啡;可可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制作工艺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104884号“基正”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