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鸿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62611号《关于第52525641号“外星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676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决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二已被公告撤销,其已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的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不存在,可以初步审定。鉴于被告作出的被诉决定的事实依据已发生变化,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被诉决定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7104号“外星人 WAIXINGREN及图”商标、第9712244号“外星人”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365904号“外星人及图”商标、第46992528号“星外人”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上述引证商标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宗教服装、浴帽、睡眠用眼罩、理发用披肩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068136号“外星人频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宗教服装、浴帽、睡眠用眼罩、理发用披肩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五中,亦无其他部分可资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宗教服装、浴帽、睡眠用眼罩、理发用披肩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宗教服装、浴帽、睡眠用眼罩、理发用披肩之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宗教服装、浴帽、睡眠用眼罩、理发用披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