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161324号“耀酒耀和传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耀酒耀和传承 69161324

阅读:139214 2024-10-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习水古藏封茶叶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朱金伟)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361123号《关于第69161324号“耀酒耀和传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字第483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

  申请人:习水古藏封茶叶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朱金伟)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361123号《关于第69161324号“耀酒耀和传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字第483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四均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之情形。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且对申请商标是否可以初步审定产生直接影响,故被诉决定应予撤销。但是,由于情势变更的事由发生在被诉决定作出之后,且并非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原因所致,故本案案件受理费应由申请人承担。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69112138号“耀酒耀和荣光”商标、第68956395号“耀酒 情景藏”商标、第69040282号“耀酒 情景光耀”商标、第60382077号“耀酒年份光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四均为申请人所有,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三已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1日

本文《关于第69161324号“耀酒耀和传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耀酒耀和传承 6916132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85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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