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善肴控股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949884号“HAMA-SUS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商品名称明确限定为“寿司用”。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网申电子证据):百度百科“日本酱油”释义、百度检索“寿司酱油”结果及部分详细网页、京东商城检索“寿司酱油”结果、申请人寿司店及其在店内销售寿司酱油的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所含的文字“SUSHI”,可译为“寿司”,使用于指定的“酱油(寿司用)”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原料、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