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锦州市博雅轩图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404135号“蛋糕新语 CAKE TAL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113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8322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7026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8010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四经撤销程序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员招聘;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中文“蛋糕新语”、外文“CAKE TALK”构成,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若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员招聘;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