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林燕
委托代理人:南京非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钟检秀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华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853628号“柳虹渔村”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93489号决定,于2023年11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20年04月26日至2023年04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商标一直在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发票;授权书;企业信息截图;门店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证据存在伪造,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事实不符,申请人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已经实际使用。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美团平台屏幕录制及保存证明。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7年8月28日获得注册,核定在第43类“餐厅;茶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旅馆预订;旅游房屋出租;提供野营场地设施;自助餐厅;咖啡馆;快餐馆;饭店”服务上,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发票证据无商标信息,授权书及企业信息截图非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门店照片无时间信息且属于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其真实性及具体形成时间难以确认。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