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良信电器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良信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8期《商标公告》第38530818号“良一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良一信”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站自动化装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9376332号“良信”商标、第16527033号“良信电器”商标、第15418000号“良信电器NADE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9类“断路器;继电器(电);高低压开关板”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376862号“良信挚能”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测量装置;整流用电力装置”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类似,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中的显著文字“良信”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企业字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530818号“良一信”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