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320742号“M 水星KI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011951号商标(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在整体认读上与第54612943号、第34282245号、第15752075号、第34259689号、国际注册第1453296号、第72672425号、第49087391号、第253505号、第18439889号、第48920669号、第8515162号、第16072398号商标(依次称引证商标二至十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