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来来去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6026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30170876号、第599002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决定予以无效宣告,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整体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呼叫等方面有一定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艺术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上,并无充分理由认定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