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每刻宝科技(成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鑫诚佳捷知识产权服务(河北)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922577号“牛顿物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61221号“小牛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259141号“牛顿智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3082036号“牛顿实验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092886号“牛顿家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7488697号“牛顿咖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字体、构成及呼叫、视觉效果、含义上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专用期至2024年8月20日,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其所有人尚未申请续展。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牛顿物理”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印象等方面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可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教育信息;教育考核服务;国家考试的复习课程;辅导(培训);学校教育服务;关于培训、科学、公共法律和社会事务的文件出版;家教服务;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出借书籍和其他出版物;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供的电子游戏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牛顿物理”,与引证商标一“小牛顿”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教育信息;教育考核服务;国家考试的复习课程;辅导(培训);学校教育服务;关于培训、科学、公共法律和社会事务的文件出版;家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出借书籍和其他出版物;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供的电子游戏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出借书籍和其他出版物;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供的电子游戏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在线教育信息;教育考核服务;国家考试的复习课程;辅导(培训);学校教育服务;关于培训、科学、公共法律和社会事务的文件出版;家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