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331390号“永超长”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永超长 29331390

阅读:146342 2024-10-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济南福香粮油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秋维)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鹏程 原申请人因第29331390号“永超长”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00769号决定,于2024年01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决定认为,原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2020年7月5…

  申请人:济南福香粮油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秋维)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鹏程

  

  原申请人因第29331390号“永超长”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00769号决定,于2024年01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决定认为,原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2020年7月5日至2023年7月4日三年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撤销申请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原申请人的主要复审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一直被实际使用在全部核定商品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原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原申请人与绥化市红日米业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绥化市红日米业有限公司授权济南惠悦粮油有限公司为总经销商的授权书;

  3.绥化市红日米业有限公司与济南惠悦粮油有限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发票、银行业务凭证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原申请人李秋维于2018年2月26日申请注册,2019年1月7日核准注册在第30类米等商品上,2024年4月27日经核准转让予济南福香粮油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原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李秋维授权绥化市红日米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至2028年1月31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仅能证明绥化市红日米业有限公司授权济南惠悦粮油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作为山东济南地区总代理商,但证据1、2不能证明带有复审商标的商品已进行实际销售。证据3为被许可人绥化市红日米业有限公司与总代理商济南惠悦粮油有限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发票、银行业务凭证,上述证据均未显示复审商标,被许可人与总代理商之间的购销合同不足以证明带有复审商标的商品已实际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因此,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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