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晋江号手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晋江市易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椰晶华(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8639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3179号决定,于2024年03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3179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20年8月18日至2023年8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一直对复审商标进行的广告宣传并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公司展厅、宣传画册、吊牌、包装袋、宣传单照片及吊牌、包装袋发票;
2、复审商标的相关广告宣传及使用材料;
3、参展图片及发票;
4、小黄鸭授权书、网上平台销售界面及销售记录;
5、广告摄影合同及发票、银行交易凭证;
6、仓库视频及相关网络平台的截图
7、相关网络链接。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经核实,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多为与复审商标相同的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应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答辩发表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提供的所有证据均证明了申请人在第35类核定的服务,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5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3年8月18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是对其品牌及被授权品牌在相关商品上进行的销售、宣传使用等,在案并无相关服务合同、服务发票或相关宣传报道表明申请人对他人提供过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