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918278号“依贝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依贝诺 35918278

阅读:105540 2024-10-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佛山市依诺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海科专利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沙河市万隆陶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04日对第35918278号“依贝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依诺”作为申请人旗下的主打品牌,经过申请人持续不断的宣传使用,其产品销售范围覆盖全国各地,得到行…

  申请人:佛山市依诺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海科专利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沙河市万隆陶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04日对第35918278号“依贝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依诺”作为申请人旗下的主打品牌,经过申请人持续不断的宣传使用,其产品销售范围覆盖全国各地,得到行业及消费者的认可,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相关消费者所熟知,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第1576830号“依诺INOL及图”商标、第6910380号“依诺磁砖 INOI CERAMICS及图”商标、第21277268A号“依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使用必然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损害申请人知名甚至驰名商标权利。争议商标的注册侵害了申请人的字号权。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是同行业的竞争对手,其肯定知晓申请人在先的“依诺”商标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在此情况下,仍申请争议商标,其行为明显具有复制、抄袭申请人商标的故意,损害了申请人注册商标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简介及荣誉证书;2、申请人“依诺”品牌推广宣传材料;3、参展合同发票;4、媒体报道;5、在先裁定书;6、被申请人商标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有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9类“木地板;建筑用马赛克;瓷砖;建筑用非金属砖瓦;大理石;水泥;建筑用玻璃;铺地和标线用瓷砖;非金属墙砖”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9类瓷砖、砖、非金属地板砖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并为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显著中文识别部分“依诺”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木地板、瓷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瓷砖、非金属地板砖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存在交叉重合,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及密切关联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以及密切关联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并据此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在此前提下,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认为,由于商标与字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并非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的现有在先字号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形。

  此外,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7日

本文《关于第35918278号“依贝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依贝诺 3591827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832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