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新美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尚远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147991号“OG OFFGROU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008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专用权注册期于2024年09月27日届满,现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已于2019年08月07日注销,距今已有数年之久,且并无在案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已被新的权利主体所继承和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