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亮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肯同商业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30日对第14815175号“HEALTHMAR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4年9月20日的第190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至此,本案审理的基础已不存在。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