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山好太太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优品知识产权代理(山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41971号《关于第51946038号“好太太智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8897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行终285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06859号“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无效,引证商标九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我局应根据该新发生的事实情况,重新作出决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依法宣告无效(见第1904期《商标公告》),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在“传感器”等商品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024285号“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在“电子锁”等商品上,第35306656号“好太太智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依法准予注册,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第47111492号“好太太”商标(引证商标十)、第50434133号“好太太 智选”商标(引证商标十一)经驳回复审程序,依法予以驳回,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第50450919号“臻品 好太太 HOTATA”商标(引证商标十二)、第51525229号“好Ai太太”商标(引证商标十五)、第49308648号“好太太智能”商标(引证商标十六)、第49312943号“好太太Ai智能及图”商标(引证商标十七)、第49305829号“好太太 Ai及图”商标(引证商标十八)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第50454176号“好太太 优选 HO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50458244号“好太太 HOTATA 甄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经审查,核准在“液晶面板”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数据处理设备;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数字投影仪;电锁”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06685号“好太太智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175969号“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514001号“好太太爱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012773号“好太太爱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0898260号“好太太智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七、第35306656A号“好太太智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2020681号“好太太智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核定使用的“传感器;数据处理设备;电器联接器;计算机;运载工具用蓄电池;电影摄影机;电子锁;编码和解码装置;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全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九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三、十四核定使用的“液晶面板”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