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福流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862785号“华商联物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4383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物品照片、采购订单、培训档案、记录表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维持,无效宣告裁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华商联物流”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华商联”,且整体未形成可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