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广州圣米歇尔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256864号《关于第64600176号“CAM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字第922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在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由原申请人转让予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即本案现申请人。
注册阶段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15208867号、第23633571号、第24100801号、第30896634号、第53017067号、第58890292号、第59651362号、第60848630号、第60932500号、第61139912号、第62897540号、第62905686号、第64338614号、第64361675号、第6285608号、第4803657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近似。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一被无效宣告,公告刊登于2024 年3月13 日第1879 期;引证商标三已注销,公告刊登于2024年6 月27 日第1893 期公告;引证商标四被无效宣告,公告刊登于2024 年1 月13 日1871 期;引证商标六经驳回复审程序已全部驳回;引证商标十五因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公告刊登于2024 年6 月6 日第1890 期公告;引证商标十六注册申请被驳回。引证商标八至十四目前部分有效。引证商标八目前处于驳回复审程序;引证商标九、十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还未出结果;引证商标十在2001群组失效,其他群组有效;引证商标十一、十三、十四处于驳回复审一审程序,还未判决。引证商标八至十四与申请人系同一权利人。经过上述变化,申请商标注册不存在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二、四经无效宣告程序宣告无效,无效宣告裁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三经审查已核准注销,注销公告刊登在第1893期《商标公告》上,故两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3.引证商标五、六、七、十六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4.在我局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核准转让后的申请人,与引证商标八至十四所有人同一主体,故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5.引证商标十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1日